(2017)豫0482执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于新国申请执行于新现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新国,于新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90号申请执行人:于新国,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于新现,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继承纠纷。申请人于新国申请执行于新现继承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10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于新现的汝州市某地的拆迁补偿款没有确定数额,无法采取措施,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