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石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73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斌,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2010年6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江岸区南京路洞庭街口巡逻时,对形迹可疑的被告人石斌进行盘查,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提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1袋。经称量和鉴定,上述物品中有9袋共重17.61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有1袋重0.43克,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有1袋重3.10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斌具有自愿认罪、累犯、毒品再犯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斌有期徒刑一年以上至一年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石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珊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