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夏炳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夏炳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312号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铁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炳东,男,196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炳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吉林长电启泰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