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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任某某、民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任某某,民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206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民乐县人,住民乐县。被告民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民乐县六坝开发区。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民乐县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任某某的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