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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国刚与钱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刚,钱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刚,男,汉族,1974年4月26日生,宣威市人。申请执行人:钱文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生,宣威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宣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沈国刚申请执行钱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3800元,申请执行费125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钱文勇于2017年6月22日给付沈国刚3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沈国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天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