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岷昌与被执行人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岷昌,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96号申请执行人于岷昌,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学苑小区,身份证号2310271954********。被执行人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幸福村。法定代表人王洪刚,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于岷昌与被执行人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2012)虎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民委员会给付于岷昌277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岷昌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岷昌与被执行人虎林市伟光乡幸福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岷昌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12)虎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