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施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842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于2017年4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到福清市龙田镇东营村山上扫墓期间喝了350ml白酒后,坐亲戚车辆回家休息。当晚21时许,被告人施某某从家中驾驶闽A×××××两轮摩托车到福清市龙田镇龙光路丽都KTV喝酒、娱乐,其间又喝2瓶百威啤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施某某从丽都KTV停车场驾驶闽A×××××两轮摩托车至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施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26.6mg/l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施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施某某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八日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韵歆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