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钟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文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700号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邓钧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官秋明,韶关市武江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祥,该公司职员。被告:钟文武,住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钟文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韶关市大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谦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仝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