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8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毕**,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8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安**,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肥乡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毕**,地址。被执行人张**,地址肥乡县。本院在执行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现该案提级执行,该案应予撤销。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七条第(十)款,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708号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张永飞陪审员 张亚雷陪审员 刘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