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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毕**,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8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安**,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肥乡县,证件号码被执行人毕**,地址。被执行人张**,地址肥乡县。本院在执行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现该案提级执行,该案应予撤销。依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七条第(十)款,裁定如下:肥乡县人民法院(2015)肥民初字第708号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张永飞陪审员  张亚雷陪审员  刘小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