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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岩军与滨州市梁才办事处八里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岩军,滨州市梁才办事处八里居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1527号原告:徐岩军。被告:滨州市梁才办事处八里居委会,住所地:滨州市梁才办事处八里村。原告徐岩军与被告滨州市梁才办事处八里居委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徐岩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岩军以所诉被告实际不存在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徐岩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岩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减半收取计172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3045元,由原告徐岩军负担。审判员  刘忠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小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