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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975号原告:徐某某,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锋、樊志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焦某某,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军,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宋丹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