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玉华与杨虎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华,杨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834号申请人杨玉华,男,1962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杨虎青,男,197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78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虎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保全费1670元及申请执行费341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我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杨虎青银行存款元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借款,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执18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 扬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