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1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枣强县国泰砼泵配件橡胶加工厂与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国泰砼泵配件橡胶加工厂,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1145号原告:枣强县国泰砼泵配件橡胶加工厂。住所地,枣强县东外环路西。法定代表人:崔艳芒,该公司经理。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益锋,该公司总裁。本院受理原告枣强县国泰砼泵配件橡胶加工厂与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东阳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枣强县国泰砼泵配件橡胶加工厂与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未经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或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此约定应视为双方对管辖做出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从双方所签合同中可以看出甲方为原告,而原告所在地为枣强县,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杜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