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正刚、张正强等与王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刚,张正强,张世花,张正梅,张正先,王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利兴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13号原告:张正刚(以下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张正强,男,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张世花,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张正梅,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原告:张正先,女,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王响,男,汉族,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永济西路*号保险大厦。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利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新县镇杨石桥村。原告张正刚、张正强、张世花、张正梅、张正先与被告王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利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张正刚、张正强、张世花、张正梅、张正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正刚、张正强、张世花、张正梅、张正先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刚、张正强、张世花、张正梅、张正先撤诉。案件受理费2864元(缓交),减半收取计1432元,由张正刚、张正强、张世花、张正梅、张正先负担。审判员 温日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戈一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