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庄载武与张韩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载武,张韩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1民初1656号原告:庄载武,男,1991年2月5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张韩思,男,198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霞浦县。原告庄载武因与被告张韩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载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韩思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载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张韩思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800元(其中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按本金30000元;利息按每月1分计算;2016年11月至起诉之日按本金40000元每月2分计算)。事实与理由:庄载武与张韩思系朋友关系,2016年5月16日张韩思因缺乏资金向庄载武借款3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元;2016年11月23日又借款10000元,并由张韩思出具了借条一份,后经庄载武催讨未果。张韩思未作答辩。庭审中庄载武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主体资格;2、借条1张,证明张韩思于2016年5月16日向庄载武借款40000元的事实。张韩思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本院审查认为,2016年5月16日张韩思出具给庄载武的借条中只体现借款现金34000元,约定每月利息300元。该事实与庄载武主张要求张韩思偿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不符,庭审中庄载武除提供借条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韩思因缺乏资金向庄载武借款34000元,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庄载武依约定履行了出借款项义务,张韩思在取得借款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庄载武主张要求张韩思偿还借款34000元及从2016年5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每月按300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庄载武主张要求张韩思偿还借款4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韩思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韩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庄载武借款34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16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8日止按每月300元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73元,由张韩思负担300元,庄载武负担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郑进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曾楠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