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范某某、胡某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胡某,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90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194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汉阳区。被执行人:胡某,男,195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成某某,女,195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执行范某某与胡某、成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胡某、成某某停止对申请人范某某房屋的漏水侵害,并对漏水区域处理;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8100元,评估费9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本案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文晖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