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8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会中与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中,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8031号原告:王会中。被告: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友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中与被告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王会中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会中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王会中负担。审 判 长 孙莹莹人民陪审员 吴培法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