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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利芬申请执行颜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芬,颜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利芬,汉族,女,1992年2月4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颜春生,汉族,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王利芬申请执行颜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为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元、执行费51元,延迟履行利息从判决之日的第二日算起。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魏朝彬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克祥住洛宁县赵村乡薛桥村被执行人:洛宁县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