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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彭泽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卢洪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保4号申请人彭泽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卢洪结。申请人彭泽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卢洪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彭泽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责骂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洪结名下的帐户本息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彭泽县银海纺织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洪结名下帐户内存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高 明审判员 邱双喜审判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继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