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白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白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884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负责人王新刚,职位。被告白冰,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白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白冰,致使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忠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宁—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