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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周桂平、吴建平等与廖五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平,吴建平,廖五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837号原告:周桂平,女,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公民身份号证:422130197108204124。原告:吴建平(系周桂平丈夫),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晋军,黄梅县黄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庭审、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领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廖五星,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先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原告周桂平、吴建平诉被告廖五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保黄冈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维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桂平、吴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廖五星、阳光财保黄冈支公司赔偿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06959.71元;2.由廖五星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7日15时08分,在黄梅县大胜工业园C17路稻花香酒厂附近��段,吴建平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号为鄂J×××××两轮摩托车载周桂平由濯港镇十里村往濯港镇冯牛村方向行驶,当行至上述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左转弯掉头由廖五星驾驶的牌号为鄂J×××××自卸低速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吴建平、周桂平受伤。事后,周桂平、吴建平被送往黄梅县人民医院治疗和检查。周桂平伤情诊断:1.特指跖骨骨折;2.足软组织疾患;3.外踝骨折;4.跖骨骨折。共住院37天,共用去医疗费用15101.26元。出院时医嘱:1.全休三个月;2.定期复查;3.不适随诊。吴建平伤情诊断:软组织疾患。共住院19天,共用去医疗费用4635.65元。出院时医嘱:1.全休两周;2.定期复查;3.不适随诊。本事故经黄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廖五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建平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桂平无责任。另周桂平伤情先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定为:1.伤残程度为十级;2.误工期为9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3.后期治疗费2000元。周桂平为此支出鉴定费2000元。吴建平伤情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1、出院后误工时间为15日、护理时间为7日、营养时间为7日;2.后续治疗费1500元左右或据实结算。后因阳光财保黄冈支公司对周桂平的伤残程度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其伤残程度后经团风正昂法医司法鉴定所评定为X(10)级。重新鉴定支出费用1500元。另查明,1、鄂J×××××自卸低速货车在阳光财保黄冈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额10万元,不计免赔率),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廖五星已支付周桂平、吴建平赔偿费用2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桂平、吴建平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93000元,定于本调解书收到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由原告周桂平、吴建平在得到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赔偿款后当即返还被告廖五星垫付款15000元;三、原告周桂平、吴建平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周桂平、吴建平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