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执4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梁庄支行、景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梁庄支行,景益民,王亮霞,邢台市金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02执4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梁庄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辛庄南路,组织机构代码06047537-4。负责人:赵力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景益民,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王亮霞,女,196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执行人:邢台市金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郭守敬大道1177号(长信村),组织机构代码55609500-9。法定代表人:段占须,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梁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景益民、王亮霞、邢台市金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2016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标的171067.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查不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