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穆文艳、金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穆文艳,金国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973号原告:四川省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451071131A。法定代表人:刘枫,四川省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琼(系四川省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穆文艳,女,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被告:金国平,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原告四川省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文艳、金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运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税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