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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禹永寅、万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禹永寅,万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负责人何志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祥。被执行人禹永寅。被执行人万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与被执行人禹永寅、万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案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若逾期未履行,则将禹永寅、万雪名下所有的位于玉溪市红塔区玉带路18号(龙景公寓)1#1单元201号房屋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还款计划。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全案执结,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1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