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某、刘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99号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刘某。申请人李某与与被申请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6万元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高密市XXXX五间(包括XXXX五间)、XXXX五间,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某银行存款3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刘某名下位于高密市XXXX五间(包括XXXX五间)、XXXX五间。查封期间只准使用,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抵押、赠予被查封物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秋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