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丽丽,于明森,戴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1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蒋丽丽,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明森,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戴建华,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再审申请人蒋丽丽因与被申请人于明森、戴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9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丽丽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戴建华向于明森借款12万元的用途未予确定,其偿还因赌博挪用单位的公款,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蒋丽丽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戴建华借款发生在与蒋丽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蒋丽丽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再审主张。原判认定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丽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