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浙江程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程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191号原告:浙江程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清江镇三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晓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佰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被告: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338号。法定代表人:马宗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女,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红,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程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旭日车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程逸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46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晓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