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农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农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775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刘素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楠,陕西君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农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6号橡树街区1幢11805号。法定代表人:郑敬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农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郝 杰审 判 员 余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纪铭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