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首创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张立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天津首创新明置业有限公司,张立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再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首创新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区华丰路6号A座3号楼C306室。法定代表人:王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立菊,女,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学辉,北京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天津首创新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立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2民终4179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津民申190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再审过程中,一审原告张立菊以双方已经达成谅解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一审起诉。首创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张立菊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立菊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6)津02民终4179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4020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6829元,减半收取13415元,由张立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9元,减半收取15445元,由天津首创新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30元,由张立菊负担13415元。审判长 陈 健审判员 王业香审判员 孟晓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利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