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管文广、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文广,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管文广,男,1965年8月23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白洋街道沈宅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723081696141N。法定代表人范根击。关于申请执行人管文广与被执行人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278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管文广于2017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7895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管文广与被执行人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3执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管文广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裘陈权审 判 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任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