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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高镜、陶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高镜,陶然,庞雪莲,孙长海,天津市英本科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诺瑞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北山纸箱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3101号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啸霖,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高镜,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陶然,女,198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庞雪莲,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孙长海,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市英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二路78号1-A-230-2室。法定代表人:庞雪莲,经理。被告:天津市诺瑞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屈店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陶然,经理。被告:天津市北辰区北山纸箱厂,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闫庄(外环线外侧原化工厂内)。法定代表人:高镜,经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高镜、陶然、庞雪莲、孙长海、天津市英本科贸有限公司、天津市诺瑞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北山纸箱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1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原告刘广东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澄代理审判员  尹一凡人民陪审员  朱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一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