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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重型汽车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王保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重型汽车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王保计,马瑞环,白云霞,徐梅,李俊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终30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中国重型汽车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神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县代召乡西井头村南309国道369号法定代表人王保计。辩护人宋梅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计,男,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捕前住邯郸市滏东南大街邯郸县。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分别于2014年11月4日、2015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3日转监视居,2017年4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顾小亮,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瑞环,女,1954年6月5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藁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捕前住。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郭培尧,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云霞,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回族,中专文化,群众,捕前住邯郸市丛台区。2014年10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陈玉兴,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梅,女,1972年9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滋阳市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捕前住邯郸市,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李玉东,河北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俊杰,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涉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捕前住河北省涉县,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邯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张院生,河北邯郸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原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原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王保计、马瑞环、白云霞、徐梅、李俊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马瑞环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冀042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单位中国重型汽车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保计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马瑞环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俊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白云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徐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涉案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均不服,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自2011年5月至2014年10月共计吸收存款7.48亿元,的事实错误,上诉人只应对256011565元非吸数额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为由;被告人王保计以不应对开发部的非吸款总额承担责任,应只对非吸的2000万元负责;王保计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未考虑;王保计返还的集资款的情节未考虑为由;马瑞环以其不构成职务侵占,吕东风签字的工资款计7500万元,吕东风不予认可,法院不认定书事实不清,有失公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过重为由;白云霞以原判认定数额错误2883万余元属涉案数额,真正未返还数额为1349万余元,同一案件指控数额标准不一,同是路神公司一案王兰康等六人的起诉书均列出未返还数额,进而导致审判结果将是同案不同诉、同案不同判;其自首情节未考虑为由;徐梅以既然认定是单位犯罪就应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不因让聘请的员工负责,其不是业务经理为由;李俊杰以其是招聘的员工,不是会计,没有宣传、没有提成,不是故意犯罪,原判量刑过程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中国重型汽车邯郸市路神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人王保计、马瑞环、白云霞、徐梅、李俊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被告人马瑞环犯职务侵占罪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原邯郸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1刑初115号;二、发回河北省原邯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军良审判员  张耀旗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冀荟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