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耿守明与黄保山、姚正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守明,黄保山,姚正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耿守明,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黄保山(曾用名:黄明山),男,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姚正益,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耿守明与黄保山、姚正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黄保山、姚正益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耿守明经济损失63190.28元。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华兵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张襄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