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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4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章银花与齐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银花,齐云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4民初480号原告:章银花,女,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齐云建,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银花诉被告齐云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银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提出撤诉,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银花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银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章银花承担。审 判 长  付阳春人民陪审员  李艳琴人民陪审员  李祖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