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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2民初1451号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911XXXXXXXX089910E法定代表人卓国璋,系总经理。被告万建军,男,45岁,汉族,现住包头市。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包头市住宅合作总社东河分社签订了《明日星城东河花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包头市住宅合作总社东河分社开发的明日星城东河花苑提供物业服务。被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7800元,并产生违约金23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7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因延期支付物业费所产生的违约金23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万建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包头市众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伊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