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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穆杰与被告锦州铁路配件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杰,锦州铁路配件制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566号原告:穆杰,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锦州铁路配件厂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锦州铁路配件制造厂,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齐志新,该厂厂长。原告穆杰与被告锦州铁路配件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穆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穆杰负担。审判员  张德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