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穆杰与被告锦州铁路配件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杰,锦州铁路配件制造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11民初566号原告:穆杰,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锦州铁路配件厂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锦州铁路配件制造厂,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法定代表人:齐志新,该厂厂长。原告穆杰与被告锦州铁路配件制造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原告穆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穆杰负担。审判员 张德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