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双美与杨光忠、李仁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双美,杨光忠,李仁鹏,李仁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129号原告周双美(死者段其宏之母),女,汉族,1952年10月5日出生,孝南区人,无业,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杨光忠,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大悟县人,系李仁木聘请的货车司机,住大悟县。被告李仁鹏,男,现年60岁,汉族,大悟县人,住大悟县。被告李仁木,男,195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大悟县人,个体经营者,住大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住所地:大悟县西岳大道***号。负责人张健,该公���经理。原告周双美与被告杨光忠、被告李仁鹏、被告李仁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后,因本案被告杨光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告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本院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周双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双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1元由原告周双美承担(免交)。审判员 黄 登 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菊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