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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凤超与张国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超,张国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234号原告:王凤超,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国世,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凤超与被告张国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凤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凤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凤超撤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王凤超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人民陪审员  马春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