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与徐长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徐长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3804号原告: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1号附21号2单元804号。法定代表人:胡泽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居强,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长根,男,196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代理人:王婧,成都市成华区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根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高清虎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6月15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居强、被告徐长根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不是由原告招聘,也不受原告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其工作内容也不是由原告安排,劳动报酬也不是原告支付。因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徐长根辩称,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且已经被仲裁裁决认定。请求认定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经审理查明,成都市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将“龙之梦A1地块”工程的劳务分包给本案原告。原告又将上述工程的剔打混凝土劳务分包给自然人杜国林。被告经杜国林管理的班组长杨文学介绍于2016年2月进入上述项目,从事剔打混凝土工作,被告接受杨文学的工作安排,并接受杜国林的管理,由杜国林支付工资。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仲裁笔录、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当从员工招聘、劳动报酬支付、制度管理、工作安排等四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中,原告将案涉工程分包给杜国林,被告既不是由原告招聘,也不受原告管理,也不由原告支付工资及安排工作,因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鉴于原告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因此原、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影响原告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成都中达天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长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徐长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清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苗速录书记员廖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