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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马建、孙秀芹等与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孙秀芹,王峰,王奉芝,滕州凌威工贸有限公司,来宝彦,高青,朱延刚,王玉先,王传成,滕州市艾佳木业有限公司,滕州市亚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606号原告:马建,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滕州市。原告:孙秀芹,女,汉族,1954年8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峰,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奉芝,女,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凌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益康大道南首东侧奉天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峰。被告:来宝彦,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高青,女,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朱延刚,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玉先,男,汉族,1966年3月7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王传成,男,汉族,1964年4月2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艾佳木业有限公司,住滕州市官桥镇时店村南头。法定代表人:朱延刚。被告:滕州市亚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后辛章村奉天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孙秀芹与被告王峰、王奉芝、滕州凌威工贸有限公司、来宝彦、高青、朱延刚、王玉先、王传成、滕州市艾佳木业有限公司、滕州市亚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孙秀芹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建、孙秀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建、孙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马建、孙秀芹负担。审判员  李洪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