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刑更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红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红灶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283号罪犯陈红灶。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普刑初字第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红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4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陈红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罪犯陈红灶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7月、2016年3月、9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红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红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