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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叶文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97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文艺,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人叶文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辩护人陆俊芳,江苏华��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郑尧,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文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文艺及辩护人郑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文艺于2017年4月14日4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粤T×××××小型轿车行驶至常熟市沙家浜镇苏嘉杭高速卡口路段时,逃避检查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叶文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叶文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文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文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文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郑尧的主要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叶文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叶文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4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叶文艺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粤T×××××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常熟市沙家浜镇苏嘉杭高速卡口处时,逃避检查后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被告人叶文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叶文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文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鞠某、叶某、吴某的证言笔录,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轨迹行驶路线、监控截图,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文艺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叶文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叶文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文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