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博林钢结构有限公司、段桂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博林钢结构有限公司,段桂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1659号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齐新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晓彬,安徽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该公司员工。被告:马鞍山市博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施路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段桂斌,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马鞍山市博林钢结构有限公司、段桂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20元,由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齐花附件:本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