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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阵与庄钰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阵,庄钰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2民初224号原告:陈阵,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庄钰淋,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陈阵与被告庄钰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钰淋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庄钰淋立即偿还陈阵借款35000元及支付利息2100元(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7月15日暂计至2016年10月16日,此后利息仍按该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诉讼过程中,陈阵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庄钰淋立即偿还陈阵借款35000元及支付利息(该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7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庄钰淋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1月10日向陈阵借款60000元。2014年庄钰淋陆续还款25000元。2016年7月14日,庄钰淋向陈阵出具尚欠借款35000元的欠条一张。之后,庄钰淋未还款,经陈阵多次催讨无果。庄钰淋未作答辩。陈阵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居民身份证为据,庄钰淋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陈阵的庭审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庄钰淋向陈阵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到目前为止,我尚欠陈阵叁万伍仟元(35000元)整,会尽快还清。欠款人:庄钰淋”。该款庄钰淋至今未还。本院认为,陈阵与庄钰淋之间35000元的借贷合法。庄钰淋向陈阵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陈阵要求庄钰淋偿还欠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陈阵与庄钰淋未约定借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因陈阵起诉之日视为催告还款之日,陈阵要求庄钰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催告之后逾期还款的利息,予以支持。庄钰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庄钰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陈阵借款35000元;二、庄钰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陈阵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3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庄钰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文红人民陪审员  曾锦锋人民陪审员  黄建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潘阿鸿书 记 员  李志强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