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8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双江与何玉财、姚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双江,何玉财,姚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52号申请执行人付双江,男,汉族。被执行人何玉财,男,汉族。被执行人姚征,女,汉族。本院在执行付双江与何玉财、姚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何玉财涉嫌盗窃已被刑事拘留,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林 杉审判员 杨雪松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文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