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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5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五里量具厂、湖南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长沙五里量具厂,湖南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谢慧,谢杰,刘阿芳,谢翔,湖南五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5324号原告: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廖庆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黎,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五里量具厂,住所地宁乡县沙田乡五里村。投资人:谢杰。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喜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63号物贸大楼4-5楼。法定代表人:李伟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谢慧,女,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肖喜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喜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阿芳,女,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喜兰,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翔,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沅江市。被告:湖南五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谷河镇天马路南侧(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谢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佳,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五里量具厂、湖南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谢慧、谢翔、谢杰、刘阿芳、湖南五里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以不要求湖南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和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金属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洋人民陪审员  丁碧辉人民陪审员  张元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