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冯倩申请执行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倩,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冯倩,女,生于1983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叙永镇肉市街。被执行人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泸县福集镇玉龙路富丽花园。法定代表人:黄小兵,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4民初515号民事调解,受理了冯倩申请执行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本金288074元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另外,被执行人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叙永县叙永镇宝珠一期工业品市场4栋楼第2层(面积:39.96平方米)、(面积:62.09平方米)有房屋两套;在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宝珠花苑工业品市场4号楼有商业用房一套(已向银行设置抵押);在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宝珠花苑综合楼1号楼有商业用房一套(已向银行设置抵押)。因被执行人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宝珠一期工业品市场4栋楼第2层(面积:39.96平方米)、(面积:62.09平方米)房屋两套的产权权属及土地使用权属;二、查封被执行人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宝珠花苑工业品市场4号楼的商业用房一套的产权权属及土地使用权属;三、查封被执行人泸县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叙永县叙永镇东大街宝珠花苑综合楼1号楼有商业用房一套的产权权属及土地使用权属;四、上述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五、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上述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完相应义务前,如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的,应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的二十个工作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要求本院对上述财产采取续行的查封措施,由此,造成执行不能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光强审判员 赵 云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月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