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淑英与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英,程志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5民初640号原告:李淑英,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告:程志刚,男,住江西省永修县。原告李淑英与被告程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原告李淑英负担。审判员 邓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