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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与张治新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张治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012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江家桥路21号。法定代表人高小兵,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孔润泽,系该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张治新。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扬江国土[2017]罚字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张治新作出扬江国土[2017]罚字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其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邵伯镇崔桥村张庄组的141.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江国土[2017]罚字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退还非法占用邵伯镇崔桥村张庄组的141.6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的执行事项由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斌审判员 许海峰审判员 陈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振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