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14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鹰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1408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1号。被执行人:高鹰,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高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高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法院对查封的财产不予处理,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欣审判员 韩 玲审判员 张瀚文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立刚 关注公众号“”